一、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
(一)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是不確定的,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
(二)關系不同。勞動關系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也就是說,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雖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實際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這就是我們常說的用人單位是強者,勞動者是弱者。而與勞動關系相近的勞務關系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或者說是經濟關系。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而是一種相對于勞動關系當事人,主體地位更加平等的關系。
(三)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四)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適用《勞動合同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系用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如果說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最大的區別,那么就是主體的不同,勞動關系只能建立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而勞務關系的主體卻沒有限制性規定。
二、勞動關系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按實現勞動過程的方式來劃分,勞動關系分為兩類:
1、直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由用人單位直接組織勞動者進行生產勞動的形式,當前這一類勞動關系居絕大多數。
2、間接實現勞動過程的勞動關系,即勞動關系建立后,通過勞務輸出或借調等方式由勞動者為其他單位服務實現勞動過程的形式,這一類勞動關系目前居少數,但今后會逐年增多。
(二)按勞動關系的具體形態來劃分,可分為常規形式:
1、 即正常情況下的勞動關系。
2、 停薪留職形式。
3、 放長假的形式。
4、 待崗形式,下崗形式。
5、 提前退養形式,應征入伍形式等等。
(三)按用人單位性質分類,可分為:
1、國有企業勞動關系。
2、集體企業勞動關系。
3、三資企業勞動關系。
4、私營企業勞動關系等等。
(四)按勞動關系規范程度劃分,可分為:
1、規范的勞動關系,即依法通過訂立勞動合同建立的勞動關系。
2、事實勞動關系是指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事實上以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的情況。
3、非法勞動關系,如:招用童工和無合法證件人員;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等情形。等等。
三、怎樣確立正式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關系的建立以訂立勞動合同為主要標志。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很多用人單位用工卻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現象。于是,又產生了所謂事實勞動關系、勞務關系等與勞動關系相對立的各種關系。
從用工雙方的關系上看。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系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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