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應注意什么
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
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2、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
(1)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
(2)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
4、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
二、遺贈扶養協議可以隨時解除嗎
是有條件的。遺贈扶養協議不同于遺贈協議。遺贈協議是無條件且無償贈與財產,可以隨時撤銷遺贈協議。遺贈撫養協議屬附條件協議,解除遺贈扶養協議需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協商同意,協議解除。
(1)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2)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解除。
(1)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2)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三、遺贈扶養協議可以口頭嗎
可以。我國《民法典》第六編繼承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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